第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和实验室管理规定等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条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第三条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 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第五条 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
第六条 外来参观人员,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在实验室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并告知潜在的风险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经批准的来实验室协作、工程维护和仪器调试(或维修)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