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超声医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条 重庆医科大学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依托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是实验室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重庆医科大学,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重庆医科大学推荐,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并报科技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在主任领导下分管实验室的具体工作,并协助主任完成实验室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设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人数13-15人,其中本校人员不得超过1/3。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任务和科研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性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并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的合作交流,拓展开放领域。
第九条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部实行实验室分室及课题组PI团队的分级管理体制,在实验室总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各分室PI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