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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医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10 点击数量:

各种分析仪器、实验设备是保证科研、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大型设备有专人操作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由于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使用制度,使用人经过培训后,办理入室手续后自行操作使用。

第六条 自研设备的使用人员有责任配合仪器设备负责人做好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内部不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心尽责的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实验室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八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联系供应商解决。重大事故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大中型仪器设备使用全部需填写使用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条 实验室辅助设备(电脑、空调等)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定期检查与维护,原则上一月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一周内组织人员维修恢复,大型及特殊设备上报设备处后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