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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医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10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实验室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室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稿)》(重医大文〔2016242号),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重要的科研教学资源,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有效手段。为保持科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在满足实验室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效提高实验室利用社会资源为科研和教学服务的能力。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有偿共享、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统筹管理,加强设备运行效率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架构

第四条 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统一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方便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高效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设施和相关专业操作人员,是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由一位相应分室负责人根据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平台和系统建设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资源重点支持实验室建设,由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实验室使用基础上开放共享。

第八条 原值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实施开放共享,能否开放共享将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考虑因素。鼓励所有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实验室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对外共享服务工作。

第九条 特殊贵重仪器设备如不能共享,购置论证时需提交专题报告加以说明。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副主任负责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和制度建设,负责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下各分室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并完善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保障和优化共享所需各类资源配置,协调解决共享仪器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仪器设备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大型仪器共享管理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共享仪器设备要与学科密切配合,有效支撑学科发展。实验室支持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担任相应设备责任人。责任人可优先使用设备,负责指导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和设备维护,协助开展用户培训。

第十四条 实体平台要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对于需求旺盛的设备,平台可制定规范的程序,通过用户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自主操作、申请设立研究生助管、聘用编制外技术人员等措施,延长开机时间,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五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之处,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的设备给予运行和维修经费补贴。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外用户均应有偿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校内、校外用户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模式,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列入共享平台专用账户,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由实验室按照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制定。成本制定时考虑如下因素:试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共享仪器设备收取费用,原则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共享平台的维护运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 实验室副主任领导各分室负责人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效益考核方案,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 实验室将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实验室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应包含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充分调动设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 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运行效益考核纳入实验室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仪器设备购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分室优先考虑其后续设备更新和维修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